司法院院字第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 页 | |
按公司条例关于股东选任董事,即股东会决议之一种,惟同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所谓违背法令及章程,系仅指召集手续及决议方法而言,来电所述选举舞弊,自不受该条期间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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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 页 | |
按公司条例关于股东选任董事,即股东会决议之一种,惟同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所谓违背法令及章程,系仅指召集手续及决议方法而言,来电所述选举舞弊,自不受该条期间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