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照章应按审级各别征收诉讼费用,如当事人起诉未缴讼费或缴不足额,经第一审为实体上之判决,上级法院本于当事人之上诉,以裁决命其连同上诉费用一并补正,若当事人仅补正上诉费用,而对于第一审之讼费抗不遵缴,则无论第一审实体上之判决是否此当,自应认其上诉为无理由,予以驳回,倘因他造提起上诉,并应废弃第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