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0 页 | |
著作物于发行后,虽就内容加以修改,若并未阐发新理,仍应依其最初发行之第一版为最初发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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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物于发行后,虽就内容加以修改,若并未阐发新理,仍应依其最初发行之第一版为最初发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