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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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5 页 | |
民事诉讼法第三九三条至第三九五条之规定,于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并无抵触,依该章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于县知事准用之,其所列得用言词起诉各事件,即该法施行前属于初级管辖之事件,依该章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概归承审员独自审判,其以言词起诉者,应向承审员为之,并准用该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