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1、1072、1074114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无直系血亲卑亲属之人,生前未以遗嘱指定继承人,其亲族及配偶,不得于其身后代为指定。

  (二)收养子女应由收养者本人为之,亲族及配偶不能于其身后代为收养,但其配偶人得自为收养。

  (三)本有亲生子女者,得收养他人之子女为养子女,但将来遗产之继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养子女之应继分,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