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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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3 页 | |
解除婚姻预约之诉,应由民事诉讼法第一条或第十四条所定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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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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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预约之诉,应由民事诉讼法第一条或第十四条所定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