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施行前,依民事诉讼律所定,督促程序对于执行命令业已声明窒碍之事件,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就此未有规定,应依该施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民事诉讼法所定,对于督促程序之假执行裁定提出异议之程序终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