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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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2 页 | |
(一)再抗告亦抗告之一种,对于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者,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既定明不得再抗告,原法院或审判长得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裁定驳回之。
(二)对于法院之裁定,得为即时抗告之事件,民事诉讼法既定有明文,则凡对于该事件提起再抗告,自应仍适用即时抗告之不变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