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 页 | |
来呈所述情形,某甲身故,其子丙即为遗产承继人,无论子丙已否成年,均应以丙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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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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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呈所述情形,某甲身故,其子丙即为遗产承继人,无论子丙已否成年,均应以丙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