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述情形,某甲身故,其子丙即为遗产承继人,无论子丙已否成年,均应以丙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