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8 页 | |
在区长民选未实行以前,由行政官厅所委任之区长,系属行政官吏,应受官吏服务规程第九条之限制,不得兼任商会执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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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8 页 | |
在区长民选未实行以前,由行政官厅所委任之区长,系属行政官吏,应受官吏服务规程第九条之限制,不得兼任商会执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