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8 页 | |
(一)商会之执监委员,第一次改选被抽出之执行委员,复当选为监察委员,或被抽出之监察委员,复当选为执行委员,不得谓之连任。
(二)商会之候补执监委员,依现行法既无改选半数之规定,第一次抽签改选执监委员时,无庸改选。
←司法院院字第9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98 页 | |
(一)商会之执监委员,第一次改选被抽出之执行委员,复当选为监察委员,或被抽出之监察委员,复当选为执行委员,不得谓之连任。
(二)商会之候补执监委员,依现行法既无改选半数之规定,第一次抽签改选执监委员时,无庸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