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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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1 页 | |
(一)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六条所定以永租权论者,系以外国教会在该章程施行前,已绝卖之土地为限。
(二)依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法院固得依最低价格,以职权发给权利移转之书据,交债权人收受,倘债权人为外国人,除中国与其本国有条约,特别允许其享有土地所有权外,自不得发给权利移转书状,应由法院斟酌情形,再行减价拍卖,否则依同规则第八十条规定,以职权决定管理,俟有可得合格之价格时,再以职权命为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