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1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1、225 条 ( 19.12.26 ) |
聘约订定后,因强行法令不能履行,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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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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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71、225 条 ( 19.12.26 ) |
聘约订定后,因强行法令不能履行,不得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