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4 页 | |
初判判决既经被告依法上诉,应由上诉审法院迳行第二审审判,其依覆判程序而为之判决自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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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判决既经被告依法上诉,应由上诉审法院迳行第二审审判,其依覆判程序而为之判决自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