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9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为管辖之指定或移转,不以经当事人声请为限。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