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保卫团军事训练员,既从事于公务,无论聘任、委任均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