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0 页 | |
变更某甲犯普通刑法之罪,而发觉既不在任官、任役中,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普通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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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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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某甲犯普通刑法之罪,而发觉既不在任官、任役中,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