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3 页 | |
刑事案件经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因声请再议而发回续行侦查,其羁押日数,应另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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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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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经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因声请再议而发回续行侦查,其羁押日数,应另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