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4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3 页 | |
炊事兵如合于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规定,自为军人,但起诉时尚系工人,是其犯罪及发觉均在任役前,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普通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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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3 页 | |
炊事兵如合于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规定,自为军人,但起诉时尚系工人,是其犯罪及发觉均在任役前,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