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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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8 页 | |
牵连案件在各案判决前,始可并案受理,若一案已经判决,其他案件应由有管辖权之法院另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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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案件在各案判决前,始可并案受理,若一案已经判决,其他案件应由有管辖权之法院另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