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牵连案件在各案判决前,始可并案受理,若一案已经判决,其他案件应由有管辖权之法院另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