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9 页 | |
犯罪行为如一方侵害个人法益,则被侵害之个人,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规定,当然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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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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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如一方侵害个人法益,则被侵害之个人,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规定,当然为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