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0 页 | |
查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县长兼有检察审判两种职权,设有承审员各县属于初级管辖案件,依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一条第二项虽归承审员独自审判,但县长如认其判决为不当,仍得依检察职权提起上诉,至侦查程序,应由县长以职权进行,承审员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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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0 页 | |
查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县长兼有检察审判两种职权,设有承审员各县属于初级管辖案件,依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一条第二项虽归承审员独自审判,但县长如认其判决为不当,仍得依检察职权提起上诉,至侦查程序,应由县长以职权进行,承审员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