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3 页 | |
检察官侦查后认为案件应不起诉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六条,应制作不起诉处分书,如仅用批示不受理,不能认为侦查终结之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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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3 页 | |
检察官侦查后认为案件应不起诉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六条,应制作不起诉处分书,如仅用批示不受理,不能认为侦查终结之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