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4 页 | |
关于典产回赎诉讼标的之价额,应就典物价额计算,经院字第八六三号解释有案,至当事人已依典物价额遵缴讼费,纵嗣后声明不服,抗告法院误为按照典价之裁定,然并非征收机关计算错误,依司法印纸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毋庸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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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4 页 | |
关于典产回赎诉讼标的之价额,应就典物价额计算,经院字第八六三号解释有案,至当事人已依典物价额遵缴讼费,纵嗣后声明不服,抗告法院误为按照典价之裁定,然并非征收机关计算错误,依司法印纸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毋庸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