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结婚固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但仪式及证人之身分如何,法律本无限定,若于除夕日举行拜祖或其他公开之仪式,并有家族或其他二人以上在场可为证人,即不能不认为与该条所定之要件相符。

  (二)已结婚之妻,既有行为能力,虽未满二十岁,和诱之者不能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