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9 页 | |
来咨所称之半月刊,如系专为学术研究所发行之刊物,并非一种出版业,公务员兼任其中职务,尚非法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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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咨所称之半月刊,如系专为学术研究所发行之刊物,并非一种出版业,公务员兼任其中职务,尚非法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