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0 页 | |
土地征收法第二十四条所谓农工商等法定团体,固不以工会、农会、商会为限,即其他团体,但使合于民众团体组织方案所规定之程序者,均为法定团体,可以指定其选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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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0 页 | |
土地征收法第二十四条所谓农工商等法定团体,固不以工会、农会、商会为限,即其他团体,但使合于民众团体组织方案所规定之程序者,均为法定团体,可以指定其选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