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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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1 页 | |
(一)县教育会职员之选举,依教育会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区教育会代表每一人有一表决权之规定,其法定人数自应为全体代表之过半数。
(二)出席县教育会之区教育会代表,依上述施行细则同条之规定,其任期为一年,如任期已满未被连选,不得再行出席参加第二届教育会职员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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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教育会职员之选举,依教育会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区教育会代表每一人有一表决权之规定,其法定人数自应为全体代表之过半数。
(二)出席县教育会之区教育会代表,依上述施行细则同条之规定,其任期为一年,如任期已满未被连选,不得再行出席参加第二届教育会职员之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