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4 页 | |
党员背誓罪条例既已废止,又无特定机关接受审判,则其上诉案件,无论在该条例有效期间之判决如何,当然归普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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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4 页 | |
党员背誓罪条例既已废止,又无特定机关接受审判,则其上诉案件,无论在该条例有效期间之判决如何,当然归普通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