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按公司条例关于股东会选任董事,亦即股东会决议之一种,惟同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所谓违背法令及章程,仅指召集手续及决议方法而言,来函所述选举舞弊,如向该管法院呈诉,自不为该条期限所拘束 (参照本院院字第八八号解释) 。

  (二)舞弊之情形不同,应否属刑事范围,依据刑法何条论科,不能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