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 页 | |
(一)按公司条例关于股东会选任董事,亦即股东会决议之一种,惟同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所谓违背法令及章程,仅指召集手续及决议方法而言,来函所述选举舞弊,如向该管法院呈诉,自不为该条期限所拘束 (参照本院院字第八八号解释) 。
(二)舞弊之情形不同,应否属刑事范围,依据刑法何条论科,不能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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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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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条例关于股东会选任董事,亦即股东会决议之一种,惟同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所谓违背法令及章程,仅指召集手续及决议方法而言,来函所述选举舞弊,如向该管法院呈诉,自不为该条期限所拘束 (参照本院院字第八八号解释) 。
(二)舞弊之情形不同,应否属刑事范围,依据刑法何条论科,不能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