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僧人如仅租住寺庙、租种田产并未取得管理权,则无论其曾担任何种名义,仍属租赁关系,不得认为住持。

  (二)凡对于寺庙有管理权之僧道,皆认为住持,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已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