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6 页 | |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所称囚人,不问民事、刑事,凡被依法逮捕拘禁者,均包含在内 (参照院字第一七二号、第九二一号解释)。
(二)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三十二条,覆判审发回复审判决案件,事实明确,仅系从刑失入,经检察官提起上诉者,第二审得用书面审理,仅将从刑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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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6 页 | |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所称囚人,不问民事、刑事,凡被依法逮捕拘禁者,均包含在内 (参照院字第一七二号、第九二一号解释)。
(二)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三十二条,覆判审发回复审判决案件,事实明确,仅系从刑失入,经检察官提起上诉者,第二审得用书面审理,仅将从刑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