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7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9 页 | |
盗匪案件,既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拟处死刑,其报核办法,仍应依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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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匪案件,既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拟处死刑,其报核办法,仍应依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