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5 页 | |
撤回上诉应于裁判前为之,刑事被告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于第二审,判决后再上诉,经第三审判决发回更审,即不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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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5 页 | |
撤回上诉应于裁判前为之,刑事被告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于第二审,判决后再上诉,经第三审判决发回更审,即不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