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83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地上权之地租与租赁契约之租金,固属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钱为对价”之点言之,则二者实相类似,故关于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地上权地租之增加,亦应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