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835 条 ( 19.12.26 ) |
按地上权之地租与租赁契约之租金,固属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钱为对价”之点言之,则二者实相类似,故关于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地上权地租之增加,亦应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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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42、835 条 ( 19.12.26 ) |
按地上权之地租与租赁契约之租金,固属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钱为对价”之点言之,则二者实相类似,故关于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地上权地租之增加,亦应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