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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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2、5 条 ( 19.02.10 ) |
典物回赎之期间,在民法物权编施行前并无明文规定,故前解释关于典期届满后未经典权人催告特予出典人以回赎之相当期间,现在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既已明定回赎期间,则凡典物之回赎,均应受此限制,如果典期届满在民法物权编施行以前,出典人之回赎请求权尚未行使,其计算期间即应依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二条、第五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