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0 页 | |
按民事调解法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系于第一审法院附设调解处并以推事为调解主任,如分庭推事仅有一人,不能兼充调解主任,其调解处尚未成立,则民事调解法自得暂不适用。
←司法院院字第9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0 页 | |
按民事调解法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系于第一审法院附设调解处并以推事为调解主任,如分庭推事仅有一人,不能兼充调解主任,其调解处尚未成立,则民事调解法自得暂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