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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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1 页 | |
县、区公所所为之民事调解,既无与确定判决同等效力之明文,自不得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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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公所所为之民事调解,既无与确定判决同等效力之明文,自不得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