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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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1 页 | |
行政官署之处分书或决定书之送达方法,依院字第七一六号解释,虽得准用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为公示送达,但此项方法以不能依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送达时为限,若非不能送达,即无准用之馀地,至公示送达之效力,应于公示后经过二十日始行发生,为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四条所明定,在效力未发生以前,无论被处分人是否知悉,即不得视为到达,故提起诉愿之期间,自应从效力发生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