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知被告之居住所或其他应为送达之处所,乃指为不明,朦请公示送达,而受诉法院率予照准,致被告未克到场应诉,原告因以获胜诉之判决确定后,如果被告发见新证物,足以证明该原告并非不知其居住所,而据以为其在裁判上可受利益,自得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提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