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甲将其向乙抵借款项,使乙收租作利之土地让与所有权于他人,致乙之承租人丙不能就该土地为使用收益者,如乙已不能履行其使丙为使用收益之义务,则乙丙间之租赁关系从此消灭,不问甲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乙不得请求丙支付租米。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甲将其向乙抵借款项,使乙收租作利之土地让与所有权于他人,致乙之承租人丙不能就该土地为使用收益者,如乙已不能履行其使丙为使用收益之义务,则乙丙间之租赁关系从此消灭,不问甲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乙不得请求丙支付租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