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289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办理兵役人员于作战期内具有贪污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与惩治贪污条例所定之两种罪名者,除合于惩治贪污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者外,自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处断,早经本院于前上两年以院字第二五八二号公函及二七六三号指令明白解释在案,现仍认无变更之必要。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