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被告犯单纯一罪而应依法免除其刑者,其判决主文虽未记载其所犯之罪名,亦非违法。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被告犯单纯一罪而应依法免除其刑者,其判决主文虽未记载其所犯之罪名,亦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