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5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1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飞机零件非违禁物品,其单纯收藏或持有而不别具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者,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
(二)未受允准为人擦枪油或修理枪枝而未达于制造程度,其仅持有该枪,既非无正当理由,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