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5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03、460、4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财务法规科处罚锾之裁定确定后,未执行前被罚人死亡者,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自不能向其继承人执行,又被罚人于提起抗告后,未经抗告法院裁定前既已死亡,即无庸再就该抗告为任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