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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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在惩治贪污条例施行后,因办理兵役,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或因管理壮丁诈取壮丁或其亲属财物,应依同条例第二条第七款或第三条第五款处断,其审判程序应适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之规定。
(二)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其行为地既在广西省禁赌办法施行区域以内,即应依同办法第四条论科,至其违警行为,已触犯特别刑事法令,应适用该项法令论处,自不能更依违警罚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