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5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30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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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六条之犯罪主体,以办理兵役人员为限,某甲如非办理兵役人员,其设词将丑县某乙诱至子县,串通当地乡公所所丁,强拉某乙出卖壮丁,并分用卖价一千元,自系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如已介绍某乙顶替应服兵役之壮丁代服兵役,则兼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之罪,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