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中央各部所属某种营业机关,以私人营业之公司资金困难,照部定管理某种规则呈由该机关垫款救济,或该公司因设备不足依某种管理条例呈由该机关贷款补充,嗣后该公司归还垫款或贷款,由该机关出立收据,该机关如系官署,此项收据依印花税法第三第三款应在免纳印花税之列,倘或属于国营事业,仍应依同法第四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