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6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告犯甲乙两罪,检察官起诉书仅记载甲罪之犯罪事实,对于乙罪之犯罪事实并未记载者,如非甲乙两部分之犯罪事实合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能因该起诉书内曾引用乙罪之法条,即认乙罪为已经起诉。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6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告犯甲乙两罪,检察官起诉书仅记载甲罪之犯罪事实,对于乙罪之犯罪事实并未记载者,如非甲乙两部分之犯罪事实合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能因该起诉书内曾引用乙罪之法条,即认乙罪为已经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