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所定之送达,祇须将应行送达之文书送交检察官之办公处所,送达检察官之裁判书既经其主任书记官收受盖章,即已送交于检察官之办公处所,自有合法送达之效力。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所定之送达,祇须将应行送达之文书送交检察官之办公处所,送达检察官之裁判书既经其主任书记官收受盖章,即已送交于检察官之办公处所,自有合法送达之效力。